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瑋
相 對 人 安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獎金事件,迭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97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60號、最高法院1
13年度台上字第422號判決確定,其歷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
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經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聲字第328號裁定核定),合計16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