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D四─0一─
四五七五八─九,股數:九六二四點六之股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D四─0一─0000000,股數:九六二四點六之股票壹張,前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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