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代 理 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相 對 人 黃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智
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萬0,99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