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852號
TPDV,114,司聲,85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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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呂志仁
相 對 人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解宜芳


法定代理人 林亭萱

林朝慶

廖玉蘭
潘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
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
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7萬1,58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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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