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28號
TPDV,114,司繼,52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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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怡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怡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元
及墊付費用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怡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
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
亦定有明文。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8條之
規定,在於就無人繼承之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為編製遺產清
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清償債權或交付遺
贈物及遺產之移交等行為,最後受益者為國庫及全體債權人
,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質,法院應依個案,斟酌管理事務之難
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
必要之心力及勞務,並參酌被繼承人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
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而不受聲請人主張之報酬計算標準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69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怡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
遺產管理人後除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外,復向本院聲請公示催
告、參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207號強制執
行事件、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事件、申請
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與豪情事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電話聯繫
並收受存證信函、收受支付命令、民事裁定等,後續尚有被
繼承人所有不動產積欠管理費之訴訟、申報遺產稅、開立遺
產管理人專戶、銀行帳戶結清、陳報遺產清冊、移交遺產等
事務,聲請人請求依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之規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99000
元、代墊費用2500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狀及陳報狀敘明職務內
容,並檢附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本院民事裁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案件通知書、地價稅繳款書、被繼承
人財產所得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存證信
函等件影本為證,並說明其進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報酬計算
標準。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且遺產管理
人報酬應綜合考量被繼承人遺產多寡、複雜程度、聲請人實
際進行事務之繁重程度等,自不能當然比附爰引聲請人主張
之計算標準。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
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即公示
催告、調查財產及債務、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
執字第26207號強制執行事件函文2份(未至現場點交)、提
出陳報狀、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14年度稅執字
第3788、4195、59401號執行事件通知書、收受地價稅課稅
土地清單、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民
事裁定、及114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支付命令、與豪情世家
社區管理委員會電話聯繫、收受存證信函等,有民事陳報(
二)狀在卷可參,可認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大多為收
受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函文、向行政機關查調遺產遺債、向不
動產之管理委員會電話聯繫,職務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
力耗費均非繁重,故酌定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程序之報酬為10,00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
署之執行程序之報酬為8,000元、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
之報酬為5,000元、其餘職務(與管理委員會電話聯繫及向
本院遞狀聲請公示催告、收受裁定、存證信函等)之報酬為
8,000元,復斟酌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稅申報、結清銀行帳
戶、有價證券處理、剩餘遺產之移交等事務待完成,待處理
之職務亦非繁雜,此部分核定報酬為12,000元,是聲請人任
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共計酌定為43,000元。又聲請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
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
墊之費用共計2,500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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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