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關 係 人 張韶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鴻達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