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黃陳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黃天健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5月28
日起展延15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天健之母,為其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係遇
害身亡,被繼承人生前擔任董事長之兩間公司,其帳冊、存
摺、印章、文書等一切財物,均為第三人侵佔,聲請人以委
託律師提出告訴,現由檢察機關調查中,民刑事繫屬案件均
尚未終結,致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
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調查局函文、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366號民事案件卷第67-69頁之民事聲請狀、臺
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31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