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99號
聲 請 人 鄧心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洪碧華、洪龍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洪龍輝,本院依聲請
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具狀陳報該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
戶政系統顯示該身分證字號之當事人姓名為「汪龍輝」,請
具狀更正該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