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153號
TPDV,114,司票,1715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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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53號
聲 請 人 連才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群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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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