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晟運動事業有限公司、全孝勤、林文豪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鈞晟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變更為「呂湘盈」,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
人鈞晟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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