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394號
TPDV,114,司票,16394,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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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証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証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陳証
壹系統顯示戶籍地址為「■底路」,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
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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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