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953號
TPDV,114,司票,15953,2025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53號
聲 請 人 吳碧蓮

非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怡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2紙。
二、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4年4月24日
?抑或114年4月25日?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