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953號聲 請 人 吳碧蓮 非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怡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2紙。二、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4年4月24日 ?抑或114年4月25日?請擇一陳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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