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869號
TPDV,114,司票,1586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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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8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驛企業有限公司謝宸祀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恆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解散登記,
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若無,聲
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
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
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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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