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34號
聲 請 人 李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秋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秋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
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聲請狀聲請事項載利息
起算日為「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
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