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李濃郡即宜興消防工程行
被 告 和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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