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579號
TPDV,114,司票,1557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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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57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勇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宋勇賢之監護人「鄭琇文」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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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