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579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勇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宋勇賢之監護人「鄭琇文」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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