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341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IKA INDAH PRATAMA EFEND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ANIKA INDAH PRATAMA EFENDI之護照或居留證影 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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