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734號
TPDV,114,司票,14734,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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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34號
聲 請 人 曾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治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之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於民
國114年6月23日之聲請狀為影本,其上方未蓋有聲請人之印
文或簽章,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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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