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481號
TPDV,114,司票,14481,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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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4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非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蔡佳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本件本票之發票日為113年8月17日
,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所示,發票日為113年8月19日
,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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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