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669號
TPDV,114,司票,12669,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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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櫥國際有限公司賴明炘解逸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欄及原因事實欄,記載之請求金額,文字
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應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
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2570萬元或2057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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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