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1861號
TPDV,114,司票,11861,202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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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61號
聲 請 人 梁宸浩常豐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常豐當舖(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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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