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861號聲 請 人 梁宸浩即常豐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常豐當舖(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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