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85號
聲 請 人 朱浩瑋即華益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志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朱浩瑋即華益當舖最新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
及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查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
「合夥」。
二、因聲請人改為朱浩瑋即華益當舖,另一聲請人傅迪應提出撤
回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