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50號
SCDV,94,補,650,200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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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送達代收人 林淑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叁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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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