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送達代收人 林淑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叁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