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代 理 人 黎俊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一誠窯業股份有
限公司、丁○○○、戊○○、丙○○、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丁○○○、戊○○、丙○○、乙○○、甲○
○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捌萬陸仟
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叁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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