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38號
SCDV,94,補,638,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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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代 理 人 黎俊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一誠窯業股份有
  限公司、丁○○○、戊○○、丙○○、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丁○○○、戊○○、丙○○、乙○○、甲○
  ○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捌萬陸仟
    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叁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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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