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7號
TPDV,114,司拍,207,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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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晴珮
關 係 人 中華中山國際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馮國華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沈佩宜 住○○市○○區○○路
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晴珮 住○○市○○區○○○路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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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中山國際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