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29號
SCDV,94,補,629,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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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柒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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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