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柒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