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196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恩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服役單位,俾予以執行債務人
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後債務人服役單位為陸軍
蘭陽地區指揮部,所在地係設在宜蘭縣,非本院轄區,則依
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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