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郭冠群即達勝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達勝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
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達勝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勝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勝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
年7月10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
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
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會議記錄,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達勝貳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指派程昱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
昱斌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保管簿冊文件清單、股
東會會議紀錄、身分證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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