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大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源廷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一零一年度司裁全
字第五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1年
度司裁全字第5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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