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46號
TPDV,114,司全聲,46,202507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朱志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
字第73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
決確定」者,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
,以基於處分權而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提起之本案訴
訟,受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1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78號裁定意
旨參照)。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如債權人依假
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時即得稱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所謂
「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
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
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
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
抗字第514號、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惟,
其餘部分(非受敗訴判決確定部分)如仍有假扣押所欲保全
強制執行之請求存在,依前引規定,非待請求消滅、事後喪
失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尚不得撤銷之,其理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
第1941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
下同)1億8201萬400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
本案訴訟,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年度
重訴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判決、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
相對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
元)本息部分駁回並一部確定在案,因相對人就獲准假扣押
金額中之1億4561萬1206元部分已敗訴確定,是本件就准許
假扣押聲請人財產於超過3640萬2802元部分已有情事變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假扣
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提之本案損害賠償訴訟(即本院103年度
重訴字第462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64號部分判決確定在案,他部尚未確定部分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次查相對人請
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元)本息
部分雖業經判決駁回並一部確定,惟其他部未確定部分金額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顯已逾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金額,且
訴訟何時確定未可逆料,債務金額恐持續增加,尚難逕認逾
3640萬2802元部分均有情事變更而得撤銷假扣押。按諸上開
說明,無從以相對人本案請求之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
新臺幣3640萬2802元)本息部分確定為由,遽認假扣押超過
新臺幣3640萬2802元部分已有情事變更並得撤銷該部分之假
扣押裁定。此外,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消
滅、債權人受本案全部敗訴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
等法定撤銷假扣押之事由,聲請人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1/1頁


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