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962號
TPDV,114,司催,962,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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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李亭瑩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通知人並非為聲請人李亭瑩,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
簽章出具且通知人為聲請人李亭瑩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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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