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2號聲 請 人 李亭瑩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於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通知人並非為聲請人李亭瑩,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 簽章出具且通知人為聲請人李亭瑩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