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廖敏慧(即廖曹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不得缺漏廖曹滿配偶姓名。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記載正確股票公司名稱(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408
3股;股票公司名稱應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國
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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