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207號
TPDV,114,司催,120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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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Z6798902)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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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