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196號
TPDV,114,司催,1196,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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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
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
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
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
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
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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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