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聲 請 人 謝曜州(即謝恒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謝陳金聰」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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