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林芳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
續公司名稱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板
橋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1-5 1 1000 002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2-7 1 1000 003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3-9 1 1000 004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4-0 1 1000 005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135-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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