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瑋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奮
被 告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詒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零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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