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001號
TPDV,114,司催,1001,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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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許文寶(即薛振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薛振華配偶許修境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姓名均不得缺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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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