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26號
TPDV,114,司促,9826,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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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松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怡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750萬元之證明文件(查聲請人114年7月24日聲請狀所
附匯款單6紙之匯款日期皆非113年10月1日,且均早於該日
期,又查112年11月27日及113年5月31日之匯款人並非聲請
人,故請就上開部分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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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