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87號
TPDV,114,司促,9587,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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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山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玫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余玫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
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余玫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余玫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中山
郵局存證號碼001048)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
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
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
,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
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因催
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
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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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