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53號
TPDV,114,司促,9553,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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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18日聲請狀附表2
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04元 黃毅俊 自民國 114 年 06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2 新臺幣83914元 黃毅俊 自民國 114 年 06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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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