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34號
TPDV,114,司促,9534,2025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都市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王彥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提出與相對人簽訂之租賃合約。
四、相對人如非所有權人,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應負擔管理費之
釋明文件(因相對人為租戶,非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