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昀值
陳雪麗
顏妤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聲請人分別陳明:
(一)各自請求金額。
(二)分別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各請求項目。
(如積欠薪資額、資遣費等)
(三)承(二),並提出各項目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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