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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461號
TPDV,114,司促,946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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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火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政男、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即相對人利用不實假債權拍
賣不動產得利而造成聲請人損害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邱政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558.83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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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