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443號
TPDV,114,司促,944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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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林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786,93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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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