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麗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洷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洷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即請求新臺幣10萬元之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