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淑惠(即鄧文德之繼承人)、鄧觀(即鄧
文德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鄧佳綺」之繼承系統表,鄧文
德係其父親鄧梓河之兄,又鄧梓河於被繼承人鄧佳綺死亡前
業已死亡,故鄧文德應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請提
出聲請狀主張「鄧文德為被繼承人鄧佳綺之繼承人」之釋明
。
二、倘已提出前項之釋明,請另提出鄧文德之繼承系統表,並查
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