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曹予菡(原名曹慧珍)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曹予菡(原名曹慧珍)發支付命令
,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