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323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1期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期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期新
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