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玟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陳采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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